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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志,搞清楚不容易

来源: 时间:2020-12-10 10:07:21 浏览次数:

《产品质量法》对“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只列举了“认证标志”,其余采取了概括式的表述。


哪些是质量标志?执法实践中难免产生疑惑。


请看学习笔记:





质量标志的现有解释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是指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编造、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志以及擅自使用未获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


“伪造”是产品标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实际上不存在的。


“冒用”是未经允许使用或者已经过认证或授权有效期继续使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质量标志对消费者选购产品起到信誉指南的作用。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是一种质量欺诈行为。


《产品质量法》对“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只列举了“认证标志”,其余采取了概括式的表述。


执法实践中,“质量标志”的范畴容易产生困惑。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规定,质量标志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国外的认证标志、地理标志等。


该规定对“质量标志”作了进一步的扩展。


随着实践的发展,对质量标志的理解也在发生着变化。





“地理标志”是否是“质量标志”

“地理标志”是否是“质量标志”,实际上也有不同的认识。


有关部门一直在共同推动地理标志改革,强化地理标志的保护,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定义为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作为官方标志,可以从知识产权的角度予以保护,而不再是按照质量标志予以保护。


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依照《商标法》规定处理。


另外,对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可以按照伪造产地、虚假宣传等进行规范。






“CE标志”是不是质量标志

“CE标志”是不是质量标志,实践中容易产生困惑,需要进一步分析。


欧盟CE认证,准确地说,它不叫CE认证制度,它实际上是一种CE标志的准入制度,按照欧盟规定,列入CE标志管理制度中的产品,必须加贴CE标志之后,才能进入到欧盟市场进行销售。


证明这个产品符合了CE标志要求的评价手段主要有两方面:对绝大部分在CE标志管理制度内的产品,企业采取符合性自我声明的方式,按照相关程序要求,企业自己能证明产品符合相关要求,就可以加贴CE标志,进入到欧盟市场;但是也有一些风险性比较高的产品,必须获得欧盟授权的公告机构认证,这个产品才能加贴CE标志。


因此,“CE标志”不能一种认证,不能直接认为是质量标志。






被清理的质量标志

原来广泛使用的“国家免检”“中国名牌”以及地方性名牌产品等质量标志已停止使用或被清理。


原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产品免检停止后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0〕478号)明确免检工作已于2008年停止,所有原免检产品都不再享受免检资格,严厉打击违规使用免检标志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名牌评选认定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2018〕208号),清理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接或间接组织实施的,面向各类市场主体的,围绕品牌进行评选认定,并授予“名牌产品”“知名品牌”等各类称号的活动。


工作内容包括停止评选认定活动,对有关文件进行清理和修订,积极推进职能转变。





各地立法对质量标志的扩大化

从各地的立法实践看,一般将“名优标志”纳入“质量标志”的范畴,也有将“质量标志”扩大适用的。


如《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规定的“质量标志”包括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排除了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禁止生产、销售伪造、冒用或者使用已经被撤销、注销认证标志、条码、采标标志、质量证明等质量标志的产品。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伪造、冒用或者转让认证证书(标志)、名优标志、生产(制造)许可证(准产证)证书(标志)、检验合格证等质量标志的产品。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还规定了具体的违法形式,即以文字、图形、符号及其他方式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采用标准标志、免检标志、质量标识、标准编号的。






许可标识不是质量标志

从《产品质量法》的立法本意来讲,“质量标志”是产品质量达到某种水平的证明,“质量标志”的保护是质量信誉的保护。


不是质量行业主管部门、政府主管部门、机构所颁发的各类标志都能直接认定为“质量标志”。


比如,按照《行政许可法》设立的各类行政许可所对应的各类标志,实质上是市场准入的证明,不能直接证明产品质量的状况。


行政许可标志,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标志等,是获证组织向社会表明,行政机关根据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不属于质量标志。



来源/质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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