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为了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具体执法活动中及日常监管的免责情形,共19种。详情如下:
为了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 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g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执法责任制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年8月13日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其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工作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各所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和指导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五条(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追究和处理。
第八条(分解执法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权责清单为基础,将本单位依法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逐项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第十条(行政执法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四条(不履行职责的定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称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抽查、抽检等监督职责的;
(二)实施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不依法予以受理或者作出决定的;
(三)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的;
(四)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不履行、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第十五条(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定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称的“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以下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范围实施行政执法的;
(二)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或者未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三)隐瞒、伪造证据,或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第十七条(责任认定)认定行政执法责任,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并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方式)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分为处分和处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十九条(与党纪政务处分的衔接)追究行政执法责任需要对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其他组织处理措施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
对同一违法执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给予政务处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重复给予处分,但可以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第二十条(尽职免责的原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存在本章规定的免责情形时,即使产生危害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对有关责任人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十一条(具体执法活动中的免责情形)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或者对具体条文的理解存在不同认识,致使法律适用出现偏差的;
(二)因行政相对人、第三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致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事实作出错误认定的;
(三)因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或者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四)依据法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鉴定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
(五)按照“先证后核”等改革要求作出行政许可,因行政相对人违反承诺开展生产经营,产生危害后果的;
(六)按照告知承诺制的改革要求,已告知有关规定和法律后果,因行政相对人作出虚假承诺骗取许可,产生危害后果的;
(七)因行政相对人、第三方不配合、妨碍执法,或者因有权机关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法律解释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超出法定时限的,但法律、法规、规章对执法期限扣除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依法调解而变更行政行为的;
(九)因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有错误,已向上级机关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上级机关不予改变或者要求继续执行的,但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除外;
(十)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二条(日常监管的免责情形)在日常监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计划和有关监管工作制度已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按照工作计划虽未履行,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未被检查到的行政相对人发生事故的;
(二)因标准缺失或者现有科学技术手段、监管手段等的限制,未能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或者无法定性的;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或者事故隐患已责令改正、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依法查处,因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违法启用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等行为而发生事故的;
(四)已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行政相对人仍违法生产经营的;
(五)社会舆论发生负面舆情,舆情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无关,或者虽涉及市场监管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媒体曝光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接到举报或者客观上无法先行发现的;
(七)违法线索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其他部门或者报告当地政府,仍产生危害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药监和知产部门法律适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授权组织的法律适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及效力)本规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计量测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