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泉州市第 一医院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超出批准范围
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10-16 05:2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泉卫放罚 [2018]001号
被处罚人:泉州市第 一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苏智军,登记号 :48924004135050211A1001,联系电话:22277291) 地址:泉州市鲤城区东250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院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3、王勇的询问笔录1份;4、拍摄照片40张;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1份;5、放射诊疗设备的检查报告单13份;6、法人代表苏智军、设备科副科长王勇的身份 证复印件各1份;7、该院持有的第 一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8、该院持有的第 一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等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 一 款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 一 款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1、对这20台放射诊疗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对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合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泉州银行丰泽支行,户名:泉州市财政局(待报解预算内收入),帐号:501005396100001018,地址 泉州市湖心街 。(执法部门编码:00700100158,罚没收入项目编码:70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泉州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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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