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概念
职业病危害因素,又称职业性有害因素,指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分为六大类,包括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其他因素。
1
粉尘:51类+1项开放条款
2
化学因素:374类+1项开放条款
3
物理因素:14类+1项开放条款
4
放射性因素:7类+1项开放条款
5
生物因素:5类+1项开放条款
6
其他因素:3类
合计:454类+5项开放条款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调整历程
2002年3月原卫生部印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63号),对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加强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定期检测评价、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和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速,经济转型及产业结构调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推广应用,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为此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于2015年11月对《目录》进行修订(国卫疾控发〔2015〕92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遴选原则
能够引起《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职业病。
2
在已发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中涉及的致病因素,或已制定职业接触限值及相应检测方法。
3
具有一定数量的接触人群。
4
优先考虑暴露频率较高或危害较重的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调整特点
(1)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进行了调整
2002年发布的《目录》按照危害因素性质和所导致的职业病进行分类,但各类危害因素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复。
本次修订仅按照危害因素性质进行分类,分为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和其他因素等6类。
(2)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进行了调整
将原《目录》中的“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4类分别归入上述6类中。
(3)对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
随着我国职业病病种的增加,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不断变化,本次修订对原《目录》所列职业危害因素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如化学因素中除列举与59种职业性化学中毒对应的因素外,还细化增加了其他316种化学因素内容。
(4)不包括行业工种举例及可能导致的职业病
原《目录》除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类外,还通过行业工种举例的方式予以说明举例。行业工种举例与生产工艺有关,种类多、数量大,且在不断变化之中,往往列举不全。因此,本次修订为未提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设置开放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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