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的公告
2021年6月,我厅在开展2021上半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省级帮扶中,发现江西明华环境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嫌疑。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处理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后,我厅认定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实施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环境违法行为。为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强大震慑力,在全社会形成促进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的良好氛围,现将检查情况、认定结论以及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华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00MA35G8FT9X,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为161412340522,公司办公室和实验室位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内吉庆路8号天腾科技有限公司01#软件园二楼。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彭思甲。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1年7月7日,检查人员现场检查了明华公司实验室,调阅了人员变动、设备使用等资料,抽查了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等材料。检查发现,明华公司“明华测字2021第LX0249号”检测报告(以下称“249号报告”)中显示,无组织废气采样时间为3月25日,采样点位4个,监测项目均为颗粒物和氨气,每个点位采集了8个样品(每个项目4个样品),共采集32个样品。“249号报告”中标明,该项目共使用了4台采样器,分别为空气/智能TSP综合采样器2台(编号分别为MH-YQ-019、MH-YQ-020),智能综合采样器2台(编号分别为MH-YQ-081、MH-YQ-082)。
在调阅上述4台采样器内留存的原始电子储存记录时发现,MH-YQ-019、MH-YQ-081、MH-YQ-082这3台采样器中均未检查到有3月25日的采样电子储存记录;在MH-YQ-020采样器中仅找到4条3月25日的采样电子储存记录。电子储存记录数量与“249号报告”中的样品数量不匹配。
在对明华公司采样员陈誉进行询问时,其承认上述4台采样器中未找到相关采样电子储存记录的情况属实。在对明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彭思甲进行询问时,对上述4台采样器中未找到相关采样电子储存记录的情况,其表述需要再次核实。但截至2021年8月9日,明华公司未向我厅提供采样器设备存有相关电子储存记录的佐证材料。
三、处理事先告知及陈述和申辩情况
2021年8月10日,我厅向明华公司送达《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拟对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的函》,告知其可在五日内到我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2021年8月13日,明华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一行4人到我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申请书》,陈述3月25日当天大气采样实际使用了MH-YQ-020、MH-YQ-071、MH-YQ-080、MH-YQ-081、MH-YQ-082,并申辩MH-YQ-080、081、082三台设备储存较多数据易卡顿,因此随机删除了电子储存记录。但明华公司对这三台设备随机删除了同一天(3月25日)的采样电子储存记录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也无法提供这三台设备采样当天的电子储存记录打印单进行佐证。同时,我厅在2021年7月7日检查时发现MH-YQ--081、MH-YQ-082设备上仍存有2020年采样的电子储存记录,因此也不存在明华公司申辩的3月25日的电子储存记录被自动覆盖的情况。
截至2021年8月17日,明华公司未向我厅提供其“249号报告”有关3月25日开展的大气采样活动中在设备上储存有对应的电子存储记录的有效证据。因此,我厅依法不予采纳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四、认定结论
明华公司出具的“249号报告”存在纸质原始记录的无组织废气样品数量与采样器电子储存记录不匹配的情况,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中第五条第一款“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储存记录不一致”的认定情形,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中的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明华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第十七条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中“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明华公司检测报告(明华测字2021第LX0249号)、2021年7月7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2021年8月13日《明华公司陈述和申辩申请书》及《陈述和申辩会议记录》等证据为凭。
五、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及《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厅现作出以下处理:
1.将本次检查情况、认定结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明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信息(见附件)向社会进行公布。
2.将明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信息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将明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弄虚作假的行为上报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联合惩诫。
附件: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弄虚作假不良记录人员名单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8月26日
附件
2021年6月,我厅在开展2021上半年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省级帮扶中,发现江西明华环境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嫌疑。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处理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后,我厅认定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实施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环境违法行为。为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强大震慑力,在全社会形成促进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的良好氛围,现将检查情况、认定结论以及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华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1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800MA35G8FT9X,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为161412340522,公司办公室和实验室位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内吉庆路8号天腾科技有限公司01#软件园二楼。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彭思甲。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1年7月7日,检查人员现场检查了明华公司实验室,调阅了人员变动、设备使用等资料,抽查了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等材料。检查发现,明华公司“明华测字2021第LX0249号”检测报告(以下称“249号报告”)中显示,无组织废气采样时间为3月25日,采样点位4个,监测项目均为颗粒物和氨气,每个点位采集了8个样品(每个项目4个样品),共采集32个样品。“249号报告”中标明,该项目共使用了4台采样器,分别为空气/智能TSP综合采样器2台(编号分别为MH-YQ-019、MH-YQ-020),智能综合采样器2台(编号分别为MH-YQ-081、MH-YQ-082)。
在调阅上述4台采样器内留存的原始电子储存记录时发现,MH-YQ-019、MH-YQ-081、MH-YQ-082这3台采样器中均未检查到有3月25日的采样电子储存记录;在MH-YQ-020采样器中仅找到4条3月25日的采样电子储存记录。电子储存记录数量与“249号报告”中的样品数量不匹配。
在对明华公司采样员陈誉进行询问时,其承认上述4台采样器中未找到相关采样电子储存记录的情况属实。在对明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彭思甲进行询问时,对上述4台采样器中未找到相关采样电子储存记录的情况,其表述需要再次核实。但截至2021年8月9日,明华公司未向我厅提供采样器设备存有相关电子储存记录的佐证材料。
三、处理事先告知及陈述和申辩情况
2021年8月10日,我厅向明华公司送达《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拟对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理的函》,告知其可在五日内到我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2021年8月13日,明华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一行4人到我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申请书》,陈述3月25日当天大气采样实际使用了MH-YQ-020、MH-YQ-071、MH-YQ-080、MH-YQ-081、MH-YQ-082,并申辩MH-YQ-080、081、082三台设备储存较多数据易卡顿,因此随机删除了电子储存记录。但明华公司对这三台设备随机删除了同一天(3月25日)的采样电子储存记录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也无法提供这三台设备采样当天的电子储存记录打印单进行佐证。同时,我厅在2021年7月7日检查时发现MH-YQ--081、MH-YQ-082设备上仍存有2020年采样的电子储存记录,因此也不存在明华公司申辩的3月25日的电子储存记录被自动覆盖的情况。
截至2021年8月17日,明华公司未向我厅提供其“249号报告”有关3月25日开展的大气采样活动中在设备上储存有对应的电子存储记录的有效证据。因此,我厅依法不予采纳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四、认定结论
明华公司出具的“249号报告”存在纸质原始记录的无组织废气样品数量与采样器电子储存记录不匹配的情况,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中第五条第一款“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储存记录不一致”的认定情形,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中的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明华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第十七条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中“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明华公司检测报告(明华测字2021第LX0249号)、2021年7月7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2021年8月13日《明华公司陈述和申辩申请书》及《陈述和申辩会议记录》等证据为凭。
五、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及《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厅现作出以下处理:
1.将本次检查情况、认定结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明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信息(见附件)向社会进行公布。
2.将明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信息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将明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弄虚作假的行为上报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联合惩诫。
附件: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弄虚作假不良记录人员名单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8月26日
附件
江西明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弄虚作假不良记录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职务
职务
1
彭思甲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
2
陈誉
采样人
3
陈桂
质量负责人
4
肖飞
采样人、送样人
5
肖元亮
接样人
6
肖佳迪
报告编制人
7
肖浩
复核人
8
邱天文
审核人
序号 |
姓名职务 |
职务 |
1 |
彭思甲 |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 |
2 |
陈誉 |
采样人 |
3 |
陈桂 |
质量负责人 |
4 |
肖飞 |
采样人、送样人 |
5 |
肖元亮 |
接样人 |
6 |
肖佳迪 |
报告编制人 |
7 |
肖浩 |
复核人 |
8 |
邱天文 |
审核人 |
来源/认证与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