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设备检测情况监督检查
一、检查方法
查阅放射诊疗设备技术指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医疗机构自主监测记录及检维修记录等资料。
检查检测报告是否由具备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出具,检测的技术、防护性能指标是否齐全,检测周期是否规范等;医疗机构自主监测项目和周期是否规范;是否建立检维修记录档案等。
1、现场查看新安装的放射诊疗设备,是否经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的情况。
2、现场查看维修后的放射诊疗设备,是否经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的情况。
3、现场查看更换重要部件后的放射诊疗设备,是否经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的情况。
4、现场查看放射诊疗设备是否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
5、现场查看放射诊疗设备每年是否由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状态检测的情况。
二、结果判定
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状态检测。”判定。
三、违法行为处理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