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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享有这些职业卫生权利

来源: 时间:2019-05-08 20:52:49 浏览次数:

★这种情况才算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并非所有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都是职业病,只有纳入国家职业病目录的疾病才能被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应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按照规定,职业病患者可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

★严重者会导致白血病★

职业病危害因素可以分为很多种,这些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如有机溶剂类毒物,铅、锰等金属毒物,粉尘等)、物理(如噪声、高频、微波、紫外线、X射线等)、生物(如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因素,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如不合适的生产布局、劳动制度等),比较常见的有下面几种:


粉尘:尘肺病、咳嗽、气短、胸闷

苯:长期接触容易引起贫血,严重的可引起白血病

正己烷:周围神经损害,手足麻木,肌肉萎缩

噪声:听力损伤、噪声聋

硫酸:皮肤、眼睛灼伤,牙齿酸蚀症

高温:中暑、头晕、恶心、呕吐

★看到这些标识要注意★

在去一些公共场合的时候,留心观察一下,你就会发现这些和职业卫生安全有关的标识,这时候就要注意保护自己了。

警示标识

个人防护用具

★劳动者享有这些职业卫生权利★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

在上岗前,所有劳务工在新进工厂时应与聘用工厂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样可以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健康服务权

依法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教育培训权

依法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知情权

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及相关待遇。

卫生防护权

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批评、检举、控告权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拒绝违章作业权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参与决策权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工伤社会保险权

具体参见工伤保险条例。

赔偿权

对职业危害造成的健康损害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特殊保障权

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的劳动者,依法享有特殊职业卫生保护。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不得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等。


【有话说

“工作时拿命赚钱,退休后拿钱买命”,曾经被一些劳动者作为调侃的语言,却也是生活中的真实写照。对于职业病而言,预防比救治更重要,只有将《职业病防治法》真正落到实处,探索“职业人群全面健康管理”的新模式,实现“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才能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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