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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业病,用人单位责无旁贷

来源: 时间:2019-05-26 01:58:19 浏览次数:

预防职业病,用人单位责无旁贷


近日多家媒体报道称,深圳华生电机有限公司多人患白血病,经鉴定为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随后发布的调查结果显示,5名患者分布在5个不同的车间,属不同工种,入职年限为2至16年

涉事用人单位几乎没有为员工提供任何防护用具,此前因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卫生制度,先后在2015年和2017年多次受到宝安区卫健局的处罚,罚款10万余元。但是,被罚款后,公司只加强了员工入职体检,却仍未对在职员工开展定期体检。

5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京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我国职业病防治形势与对策有关情况。据悉,截至2018年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97万余例。职业病防治形势如此严峻,部分用人单位却因经济利益驱使和惩戒力度不足,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4次修订《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责任不断被强调,预防职业病,用人单位是第 一责任主体,需要做好工作场所的日常防护,并对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体检。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职业病防治法》同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行为将被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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