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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极简史

来源: 时间:2019-03-15 20:42:56 浏览次数:

职业卫生天生就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

  • 1949年说起。那个时候全盘向苏联老大哥学习,开始设立卫生防疫站。

  • 1953年政务院第167次会议批准,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市)、县(旗、区)普遍建立卫生防疫站。开展卫生监督卫生监测、疾病控制、卫生宣教和科研培训等工作。

  • 1954年10月,原卫生部颁布《卫生防疫站暂行办法和各级卫生防疫站组织编制规定》。铁路系统和大型厂矿企业也建立了卫生防疫站。

  • 1964年,卫生部颁发了《卫生防疫站工作试行条例》。

  • 1972年,国务院《健全卫生防疫工作的通知》。

  • 1979年,卫生部《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对辖区内厂矿企业劳动卫生环境各种遇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进行监测,参加接触有害作业职工健康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提出预防职业病的具体方案和措施,督导厂矿企业贯彻执行,对各种职业危害的防护设施进行卫生学鉴定。

  • 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

  • 1990年,各省纷纷制定《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

  • 四川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预防医学角度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卫生工作实行国家监督。各级卫生防疫、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按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监测管理工作。

  • 山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劳动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工会组织,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劳动卫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劳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劳动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 广东省(1988):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各级劳动部门为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各级卫生部门为劳动卫生监察机构。分别设立劳动保护监察员与劳动卫生监察员。

  • 2002年5月,国务院令第3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卫生行政部门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2002年5月,《职业病防治法》第 一版实施,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职业性有害因素改成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卫生名词术语》保留了职业性有害因素,但用得很少。

  • 2011年12月,《职业病防治法》第 一次修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放射以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场所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等,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医疗单位的放射卫生等。卫生行政部门称之为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称之为职业健康。后期,国家有关文件也称之为职业健康,与健康中国刚好对应。

  • 2018年12月,《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次修订,删除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文件中的职业卫生名称基本消失,大多改称职业健康。


从上述变化可以看出:

  • 2011年前,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主要由卫生防疫站和其2000年之后续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但有些地区如深圳,1990年代深圳市劳动局下属机构也参与工厂的检测评价。有些省份的第三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开始进入。

  • 2012年安监接手后,原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组成绝大多数不满足安监的要求,加上全额拨款,只极少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地区市、省职业病防治院所保留职业卫生编制,其他都退出。由社会第三方提供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服务。

  • 2018年3月机构改革,迄今国家、省、市职业卫生监管已经完成转移,3月要求县区也要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开始在接手承担。

安监介入职业健康的历史:

  • 1975年9月,成立国家劳动总局,内设劳动保护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等安全工作机构。

  • 1980年5月,国家劳动总局筹建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 1982年月,国务院颁布《矿山安全条例》。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开采、通风防护、机电和运输、爆破、工业卫生标准和检测、职工健康管理、责任和处罚。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建立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机构,开展矿山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的科学研究工作。

  • 1993年5月,《矿山安全法》实施。第 一次规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但删除了《矿山安全条例》中的工业卫生标准和检测、职工健康管理等职业健康内容

  • 1991年,增设劳动保护检测技术中心。

  • 1994年,增设职业安全卫生培训中心。

  • 1996年始,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先后隶属于国家劳动总局、劳动人事部、劳动部。主要开展安全技术除尘、噪音控制技术、仪表以及个体防护用品检验规程等研究项目。

  • 1998年,原属劳动部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监督职能划归国家经贸委。

  • 1999年4月,原劳动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等6家机构合并组建“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中心”,直属国家经贸委领导。

  • 2000年1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原由国家经贸委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科中心转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领导,更名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主要业务包括:分析研究我国劳动安全卫生的状况并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承担劳动安全卫生评价、重大危险源的评估与监控工作;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工作;开展物理危害因素、化学危害因素、粉尘危害因素的检测、研究与控制工作等。

  • 2002年11月,《安全生产法》实施。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从劳动总局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 2004年9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更名为“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简称“安科院”)。

  • 2005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总局。为国务院直属单位。

  • 2009年8月,《矿山安全法》修订。

  • 2011年12月,《职业病防治法》第 一次修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放射以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场所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等,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医疗单位的放射卫生等。卫生行政部门称之为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称之为职业健康。后期,国家有关文件也称之为职业健康,与健康中国刚好对应。

  • 2018年12月,《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次修订,删除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文件中的职业卫生名称基本消失,大多改称职业健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应急管理部,为国务院组成单位。


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业卫生所的历史沿革,也可以看出我国职业卫生的发展情况:

  • 1954.11-1956.5 中央卫生研究院 劳动卫生研究所

  • 1956.5-1956.12 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劳动卫生研究所

  • 1957.1-1958.8 中国医学科学院 劳动卫生及职业病研究所

  • 1958.8-1960.10 中国医学科学院 劳动卫生劳动保护及职业病研究所

  • 1960.11-1962.5 中国医学科学院 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

  • 1962.5-1968.9 中国医学科学院 劳动卫生环境卫生营养卫生研究所

  • 1968.10-1972.10 中国医学科学院 劳动卫生研究所

  • 1972.10-1982.12 中国医学科学院 卫生研究所

  • 1983.1-1985.12 中国预防医学中心 卫生研究所

  • 1986.1-1986.4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卫生研究所

  • 1986.4-2001.12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

  • 2001.12-现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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