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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答复:将水利职工罹患血吸虫病纳入职业病管理的提案

来源: 时间:2018-12-17 17:16:06 浏览次数: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次会议第4500号(医疗体育类439号)提案答复的函”中说明:探讨将血吸虫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可行性,切实保障涉水职工、血防工作人员等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次会议第4500号(医疗体育类439号)提案答复的函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水利职工罹患血吸虫病纳入职业病管理的提案收悉。经商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血吸虫病防治工作。2006年国务院公布《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明确血防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多年来,各地逐步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血防工作机制,国土、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和林业等部门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共同推进防治工作。截至目前,全国12个流行省份中上海、浙江、广东、广西、福建等5省(区、市)达到消除状态,450个流行县中有215个县达到消除状态。全国血防疫情降至历史至低水平。 


二、关于因公感染血吸虫病的保障

1977年,原国家劳动总局曾就职工因工作、生产需要接触血吸虫疫水而患血吸虫病,作出比照因工待遇处理的规定。《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检查、治疗费用。目前,对于农垦、水利等长江流域涉水行业职工因职业暴露感染血吸虫病的职工,应当按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保障。

三、关于将血吸虫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调整职业病目录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和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紧密结合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注重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承受能力相适,并向生产一线作业人员倾斜,严格遵循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或剂量反映关系、有一定的暴露人群、有可靠的医学认定方法、通过限定条件可明确界定职业人群和非职业人群等职业病遴选原则


下一步,我委将根据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血吸虫病对涉水职工健康危害、职业人群界定、数量分布等情况的调查研究探讨将血吸虫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可行性切实保障涉水职工、血防工作人员等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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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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