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职业卫生(职业健康监护)监管职责分工规定
2010年10月中编办下发《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职业卫生(职业健康监护)由安监部门管辖,在机构改革期间,还没有进行省市职能移交的情况下,仍然由安监履行职责。
法律依据:
一、职业病防治法(2017版)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安全监管总局:
(二)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赣编办发【2012】5号)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执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执业危害接触管辖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江西省安监、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等三部门
《转发省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赣安监管安健字〔2012〕106号
二、明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等职业病防治职责,根据省编办确定的职责分工,由省卫生厅分别移交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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