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富春中医骨伤医院违反放射管理规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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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建卫放罚[2018]0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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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 建德富春中医骨伤医院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卢伟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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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 | 【建德市】市卫生计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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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18-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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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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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放射科2号机房门外无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放射防护注意事项,工作状态指示灯处未设警示语句,不符合《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5.7:“机房门外应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放射防护注意事项、醒目的工作状态指示灯,灯箱处应设警示语句;”的规定。机房内未设置动力排风装置,不符合《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5.6:“机房应设置动力排风装置,并保持良好的通风。”的规定。 上述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放射工作人员在为一名女性患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未对其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基于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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