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是职业卫生工作者最常用的标准之一,也是众多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疑问最多的标准之一。今年初,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出台了新的报批稿,对很多模糊的内容进行了界定,为了解答大家的困惑,小编借此机会请来职业卫生老专家江伟主任对新的报批稿进行解读,一起学习新的规范和做法。
专家初探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X报批稿(以下简称“报批稿”)与《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以下简称“现行版”)相对比,做了很多方面的修改。在笔者看来,报批稿对现行版中一些模糊与混乱的内容进行了清理与纠正,现就部分修改内容探讨如下。
苯、甲苯、二甲苯作业职业健康监护
现行版苯的职业健康监护,特别标注接触工业甲苯、二甲苯参照苯执行。这次报批稿增加接触甲苯的职业健康监护,甲苯单列,二甲苯参照甲苯执行。
职业禁忌证(现行版)
1
血常规检出有如下异常者: 1)白细胞计数低于4×l0^9/L或中性粒细胞低于2×10^9/L;2)血小板计数低于80×l0^9/L。
2
造血系统疾病。
职业病(现行版)
1
职业性慢性苯中毒(见GBZ68)
2
职业性苯所致白血病(见GBZ94)
3
职业性急性苯中毒(见GBZ68)
报批稿苯,甲苯(二甲苯参照甲苯执行)作业职业健康监护
1.苯的目标疾病
职业禁忌证(报批稿)
1
血常规检出有如下异常者:白细胞计数低于3.5×109/L或中性粒细胞低于1.8×109/L;血小板计数低于125×109/L。
2
造血系统疾病。
职业病(报批稿)
1
职业性慢性苯中毒(见GBZ 68)
2
职业性苯所致白血病(见GBZ 94)
3
职业性急性苯中毒(见GBZ 68)
2.甲苯(二甲苯参照执行)的目标疾病:
职业禁忌证(报批稿)
1
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职业病(报批稿)
1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见GBZ 16)
2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见GBZ 51)
3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见GBZ 54)
从毒理学中毒机理看,苯的急性毒作用主要是抑制中枢神经系统。高浓度蒸气对黏膜和皮肤有一定刺激作用。液态苯直接吸入呼吸道,可引起肺水肿和出血。长期接触苯对造血系统有损害等。甲苯、二甲苯属于低毒类,高浓度甲苯、二甲苯主要对神经系统具有麻醉作用,对皮肤黏膜的刺激作用。纯甲苯、二甲苯对血液系统影响不明显。
综上所述
报批稿将甲苯单列,二甲苯参照甲苯执行,是符合职业健康监护要求的,甲苯与二甲苯的职业健康监护又回到了科学的轨道。
血常规参考范围(现行版)
1
血常规检出有如下异常者:白细胞计数低于4×l0^9/L或中性粒细胞低于2×10^9/L
2
血小板计数低于80×l0^9/L
血常规参考范围(报批稿)
1
血常规检出有如下异常者:白细胞计数低于3.5×10^9/L或中性粒细胞低于1.8×10^9/L
2
血小板计数低于125×10^9/L。
报批稿血常规参考值与WS/T 405-2012《血细胞分析参考区间》要求是一致的,这样就避免了现行版在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与临床之间的矛盾。
报批稿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新规定
(一)增设了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基础项目。报批稿附录A2是这样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检查项目均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心电图、胸部X射线摄片五项,目的是建立劳动者基础健康档案。在确定本标准未包括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上岗前检查项目时,除考虑目标疾病外,亦应包括上述五项检查。
报批稿增设的上述基础项目与现行版相比,更加符合实际。如一名接触噪声作业岗位的员工,以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等呼吸系统临床表现送医院急救。通过调查,该员工曾经在私人煤矿井下作业长达9年。经过诊断:煤工尘肺。事后该用人单位找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疑体检项目与结论。
因此,笔者赞同增设基础项目,增设基础项目可以让用人单位大致了解员工的基本健康状况,做到合理用工。
(二)本次报批稿删除了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中的选检项目, 现行版中的部分选检项目调整为必检项目。这样,检查项目更全面,检查结果更明确,可操作性更强等。
复查与复检
批稿中删除复查的体检结论,删除复查的体检结论后,体检中发现与目标疾病有关的异常结果是不是无需复查/复检就直接下结论? 报批稿A.4是这样规定的:
受检者与目标疾病有关的某项或几项检查指标异常,需要重复检查确定者可进行复查。复检项目指受检者与目标疾病有关的某项或几项检查指标异常,需进一步检查以确定异常结果性质的检查项目。是否需要复查/复检由主检医师确定。
从上看出,报批稿只是取消复查结论,并没有取消复查/复检工作,复查/复检只是体检的一个中间环节。
通过复查/复检,其主要目的是检出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如用人单位不按要求安排员工复查/复检,对于可能受到职业损害的劳动者,将因未及时发现职业病而延误治疗,用人单位更可能因此错过发现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时机而酿成大错等。
那么,假如用人单位接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复查/复检书面通知,不能及时组织劳动者复查/复检,或干脆找借口拒绝复查/复检,怎么办?报批稿是这样规定的: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主检医师认为需要)复查/复检应出具书面通知,明确检查的内容和时间,在总结报告出具前进行。如复查/复检发现可能患有职业病,需建议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如发现有职业禁忌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并提出脱离接触建议;如复查/复检仍不能确定为目标疾病者,可建议作为重点监护人群,增加监护频次。如用人单位在体检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未组织复查/复检,视为放弃,体检机构按首次检查结果出具报告。
因此,按照报批稿规定,复查/复检将成为一个绕不开的坎,迫使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共同完成复查/复检工作。
综上所述
一是作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特别针对复查/复检工作内容做好书面告知,并在体检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中注明,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是作为委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复查/复检工作建议,积极组织人员复查、复检。否则,视为放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将按首次检查结果出具报告。
专家介绍:江伟
江伟
副主任医师
职业危害防护技术专业委员会核心专家
具有30余年职业病防治工作经历,主要从事职业健康专题调查、职业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等方面的工作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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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职防技术专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