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是指劳动者在就业或者从事职业活动中为了保护自身健康不受职业病危害,有权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也包括要求用人单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 8 项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 ;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治职业病的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防护措施进行作业的权利 ;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
8.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获得法律救助的权利。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应履行的职业卫生义务
在职业病防治中,除用人单位要履行其应有的义务外,劳动者也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
1.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
2.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
3.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1.选择诊断机构就诊的权利。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进一步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
2.知情权。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和程序,并及时告知劳动者诊断、鉴定结果。
3.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异议申诉权利。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判定。
5.选择鉴定专家权。劳动者可以自己或者委托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随机抽取鉴定专家。
6.隐私受保护权。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职业病病人应该享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
4.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
5.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
6.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病人,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其用人单位承担 ;
7.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 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8.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
9.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
10.从事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在离开工作岗位或原单位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分别支付待遇, 未参保缴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全部待遇。
来源 | 易安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