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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能不能从事噪声作业?

来源: 时间:2019-07-01 16:22:42 浏览次数:

职业性噪声聋,是我国主要的职业病之一,而且我国噪声聋发病趋势是逐年上升的,接触噪声的人数也是上升的。


那问题来了!

既然噪声作业危害这么大,那如果福利工厂招聋哑人从事噪声作业,聋哑人是否属于噪声作业禁忌?

看看专家陈建春是怎么说的吧!


关于聋哑人是否属于噪声作业禁忌

的个人看法

——陈建春


2016年6月3日

前两天群里讨论有讨论福利工厂招聋哑人从事噪声作业,是否属于职业禁忌的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认为聋哑人不能从事噪声作业依据:GBZ188-2014

1.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禁忌证:

    a) 各种原因引起永 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

    b) 高频段3000Hz、4000Hz、6000Hz双耳平均听阈≥40dB,

    c) 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 dB。

1.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禁忌证:

    a) 除噪声外各种原因引起的永 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

    b) 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 dB;

    根据噪声上岗前及在岗体检的职业禁忌证判定条件,聋哑人判定为职业禁忌证无可厚非。


个人认为对聋哑人是否属于噪声作业职业禁忌不能一刀切,得看情况确定,理由如下:

2.1 GBZ188中的4.3对于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的判定这句话大家注意:“本标准中患有致劳动能力永 久丧失的疾病不列为职业禁忌证。

查阅相关资料,永 久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解释为:

永 久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必须同时达到下列条件:①患病治疗的时间已达到上述鉴定标准规定的最短期限或已医疗终结;②符合《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中“完全丧失劳动需人扶助”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需人扶助”规定的相应条款;或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中一级至四级规定的相应条款。

查阅GB/T 16180《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伤残等级中一级至四级的最 低等级规定是双耳听力损失≥91dB,也就是说作为听力下降,永 久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概念是双耳听力损失要≥91dB。

所以,对于满足双耳听力损失≥91dB这个条件的聋哑人,个人认为不应该列为噪声作业职业禁忌。

2.2对于不满足永 久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聋哑人,按GBZ188确定为职业禁忌。从合法性的角度,本人也认可这种观点。

但从噪声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作用机理和伤害程度的纯理论角度,抛出两个问题公大家思考。

噪声对人耳的影响,机理已比较清楚,主要是对耳蜗毛细胞的影响,噪声性的耳蜗损伤导致的听力下降程度有兴趣的可以查阅国内外的相关资料,看看听力下降最 大可以到达哪个区间?大家也不妨考虑另一个问题,为什么噪声性聋能达到伤残等级六级都很难?

2.3 有同行说聋哑人从事噪声还要考虑噪声引起其他如心脏等的影响。

对其他系统的影响可以通过对其他系统的健康体检来确定,GBZ188-2014取消了2007版中对Ⅱ期和Ⅲ高血压和器质性心脏病的职业禁忌,想必肯定有原因,根据GBZ188-2014,其他系统的疾病不是噪声职业禁忌证了。


有同行说要考虑岗位的安全性问题,那是另一个话题

安全生产无小事,如果涉及安全隐患,必须排除,但这个已超越了职业卫生考虑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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