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鄞州区卫生监督所向某企业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给予警告和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决定。相对人签收后无异议,并通过支付宝二维码扫一扫完成了5万元的缴款。

这是职业卫生监督职能划转后,该区卫生监督所开出的首张罚单。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入车间,查看生产作业环境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岗位警示标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职业卫生公告栏以及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情况。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看到压膜成型岗位、冲床岗位及机加工区域均有工人正在作业,负责人能出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但负责人未能出示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申报材料和工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五条第 一 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四)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提醒您:
1.用人单位必须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
2.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3.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END-
来源 | 鄞州区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