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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放射工作人员未职业体检、未培训、未佩戴个人剂量计,只罚5000元?!

来源: 时间:2019-01-28 17:28:01 浏览次数:


      从吉林省四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获悉,四平宏成脑病医院因未安排4名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未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上岗时未按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等违法行为被市卫健委处以警告处分,并罚款5000元


四平宏成脑病医院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1.放射工作人员刘宠、贾璐颖、张钧芳、张姝钰上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上岗前未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上岗时未按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

2、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助理医师孙玉丽开具电诊诊断。

3、使用的易适康手皮肤消毒液未标注开启日期。

4、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 证》人员孙嘉忆从事电诊诊断工作。

5、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左洋洋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6、未将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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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吉林省四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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