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群众反映线索,2018年7月18日,广州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处行政执法人员到广州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开展职业健康专项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为部分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前完成整改。
2018年8月9日,广州市安全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公司仍未依法依规完成整改。广州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未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的规定,广州市安全监管局决定对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9月29日做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
全市各级安全监管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市安全监管局黄彪局长在2018年建筑施工领域职业健康监管现场会上的讲话精神,在当前政府机构职能大调整时期,恪守法定职责,推动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真正做到人心不散、队伍不乱、力度不减、防线不松,以严而又严、细而又细、实而又实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确保全面完成2018年度全市职业健康监管各项任务和目标。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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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职业安全卫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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