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四川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来源:本站时间:2019/4/2 18:27:22

2018年,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执法机构认真履职,积极作为,扎实开展卫生监督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将2018年四川省医疗卫生和公共卫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欢迎各种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我委将进一步强化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3月15日


案例:某医院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案

案例简介:2018年3月15日,宜宾市卫生计生委接上级转来群众举报,反映“某医院涉嫌存在违法违规开展‘碘125放射性粒子植入术’等情况”。

经查,该医院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张某某等5人从事接触放射性危害的作业,未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张某某等5人佩戴个人剂量计,未按照规定在125I放射性粒籽植入术后患者病房外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开展125I放射性粒籽植入的场所,未经备案擅自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

宜宾市卫生计生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和第八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该院警告、罚款30.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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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