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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天下丨食品检验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

来源: 时间:2018-09-20 18:09:25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释义】

一、食品检验与食品检验机构

食品检验,是对食品原料、辅助材料、成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的检验,包括对食品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外观特性以及外包装、内包装、标志等进行的检验。食品检验的方法主要有感官检验法和理化检验法。食品检验是保证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技术支撑,是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之一。

本法在多处规定了食品检验。首先,为了保证食品源头的安全,本法要求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必须依据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如果食品生产者没有设立自己的检验机构或者不具备检验能力,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二,为了保证成品安全,本法要求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建立食品出厂检验制度,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第三,食品检验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生产经营者所生产、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检。所抽取的样品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论是执法机关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食品检验机构是承担食品检验的重要力量。2010年9月15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二、对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

食品检验工作十分重要,且技术性强,需要通过制度来保证食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客观性。首先要从食品检验机构的资格人手,设立准人门槛,保证检验机构有足够的技术能力、人员配备、场所进行食品检验工作。应当说,在我国目前食品安全形势较为严峻,食品检验机构良莠不齐,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的情况下,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是必要的。因此,本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2010年8月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该办法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是指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的评价和认定活动。并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统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同年9月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必须说明的是,2013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其中包括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国家质检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交由新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使,特别强调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因此,预计国家食药总局会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并规定由国家食药总局统一管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本条第1款强调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5条第2款规定:“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条没有强调食品检验机构要经过监管部门考核合格,而是具备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由监管部门予以资质认定后即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三、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2010年3月4日.原卫生部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只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因此,本条强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国家食药总局会在原卫生部制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基础上,制定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根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第3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包括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达到的要求。(1)在组织机构方面,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2)在检验能力方面,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如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又如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项目,等等。(3)在质量管理方面,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4)在人员方面,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5)在设施和环境方面,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6)在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方面,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装置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

四、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2010年3月4日,原卫生部制定了《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同样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只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因此,本条强调,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国家食药总局会在原卫生部制定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基础上,制定新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共29个条文,核心内容有:(1)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2)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4)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样品采集、流转、处置等,并保存相关记录。(5)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其所使用的标准检验方法进行验证,保存相关记录。食品检验机构在建立和使用食品检验非标准方法时,应当制定并符合相应程序,对其可靠性负责。(6)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公布检验的收费标准、工作流程和期限、异议处理和投诉程序。

五、食品检验报告的效力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由此规定可以看出,食品检验报告具有证明效力。证明效力主要体现在:一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成品等进行检验,出具的检验合格证对消费者来说具有证明该产品合格的证明效力。二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抽检的样品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进行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我国食品检验机构主要分布在卫生、农业、质检、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粮食、轻工、商业等行业。同时,还有社会力量举办的食品检测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如中外合资、合作的食品检测技术服务中介机卡勾在经济发达地区已比较常见,一些大、中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也建立了具备一定条件的检测实验室。食品检验机构无论是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委托还是接受执法部门的委托,都是要收取费用的。因此,不排除有的执法部门就委托本系统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也不排除存在有的执法部门强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本系统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为了杜绝以上不公平竞争的行为,本条第3款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六、对食品检验资源进行整合

我国食品检验机构有官办的也有民办的。而且由于过去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式监管,官办的食品检验机构有的是卫生、食药监部门举办的,有的是农业、质检、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举办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后,有必要对原隶属于各个监管部门举办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整合。2013年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明确提出,新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目前已有一些地方将原属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检验机构划转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因此,本条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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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甘肃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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