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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的危害与防护

来源: 时间:2018-06-27 16:08:20 浏览次数:

去年底,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通知,要求贯彻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近年来,核与辐射技术在医疗领域的应用广泛,放射诊疗服务不断增强。根据卫计委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56663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580家,近3年,全国累计完成放射诊疗12.4亿人次。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在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和生物等职业危害因素中,放射线是3大类重点职业危害之一。由于从业者缺乏相应的操作技能及防护知识,职业健康保护意识不强,导致放射线职业危害成为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

根据有关标准,一般常见的法定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可分为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以及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放射性职业病的种类及其危害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是指人体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分次受到大剂量外照射引起的全身性疾病。外照射引起的急性放射病根据其临床特点和基本病理改变,分为骨髓型、肠型和脑型三种类型,其病程一般分为初期、假愈期、极期和恢复期四个阶段。若人体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分次受到较大剂量外照射可以引起放射反应,此种反应较为常见,临床可表现为乏力、腹泻、短时间白细胞减少及淋巴细胞增高等情况,脱离接触或休息后能够恢复。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是放射工作中最常见的职业病,是指放射工作人员在较长时间内连续或间断受到超当量剂量限值0.05Sv的外照射,发生全身性疾病。在累积当量剂量达到1.53Sv以上时,发生以造血组织损伤为主,并伴有其他系统症状。外照射慢性放射病的早期临床症状主要为无力型神经衰弱综合症。多数患者有疲乏无力、头痛、头昏、睡眠障碍、记忆力减退、心悸、情绪波动、多汗等自主神经系统紊乱的症状。部分患者出现食欲减退、易感冒。脱发、牙龄出血也常见。有的女性患者月经过多,经期延长,周期不规则,或伴痛经。男性患者常有性功能减退。早期常无阳性体征。当疾病进一步发展时,患者精神欠佳、消瘦、体重减轻、脱发、苍老,有的患者血压偏低,心动过速,束臂试验和胸部皮肤挤压试验阳性,双下肢皮肤有出血点或出血斑。少数患者有手部皮肤色素沉着,皮肤粗糙、干燥。指甲有纵嵴,甲床毛细血管排列紊乱,血管样扭曲,血流变慢等改变。极个别患者有双晶体放射性白内障。外照射慢性放射病目前尚无特异性诊断指标,必须根据照射史、个人剂量档案、受照累积剂量当量、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合健康档案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因素和疾病方能作出诊断。其诊断为III度。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是由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迁延而来或由小剂量射线长期照射(医源性)后引起的慢性放射性皮炎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溃疡。局部皮肤长期受到超过剂量限值的照射,累积剂量一般大于15Gy(有个人剂量档案),数年后皮肤及其附件出现慢性病变。主要临床表现为皮肤色素沉着或脱失、粗糙,指甲灰暗或纵嵴色条甲,皮肤角化过度,皲裂或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指甲增厚变形等。


放射性白内障


放射性白内障是指由X射线、γ射线、中子及高能β射线等电离辐射所致的晶状体混浊。具有以下特点:(1)患者的晶状体有明确的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受到大剂量的外照射,或长期超过眼晶状体年剂量限值的外照射历史(有剂量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记录显示累积剂量在2Gy以上(含2Gy),经过一定时间的潜伏期,晶状体开始混浊;(2)具有放射性白内障的形态特点;(3)排除其它非放射性因素所致的白内障,并结合健康档案进行综合分析。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放射引起的职业性甲状腺疾病主要包括:急性放射性甲状腺炎、慢性放射性甲状腺炎、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放射性甲状腺良性结节、放射性甲状腺癌。其中慢性放射性甲状腺炎最常见,慢性放射性甲状腺炎是指甲状腺一次或短时间(数周)内多次或长期受射线照射后,导致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损伤。


放射性肿瘤


放射性肿瘤是指接受电离辐射照射后发生的与所受该照射具有一定程度病因学联系的恶性肿瘤。放射性肿瘤包括放射性乳腺癌、放射性甲状腺癌、放射性白血病。


放射性职业病的防护与治疗


放射性职业病早得到起国家的重视,最近修改实施了《职业病防治法》,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监督管理作了规定。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相关专家向笔者表示,10年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收报的医疗机构受放射意外照射导致的医护人员损伤的案例极少,这与广东省建立了较完善的医疗行业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体系,重视并实施了放射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不无关系。


监测数据显示,医疗行业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远低于国家年剂量限值(20mSv/年),也基本上控制在各单位设定的目标管理水平之下(5mS/年),但从事放射介入学、核医学人员受照剂量仍然相对较高。


严格执行放射防护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应做到放射实践正当化:即受照者带来的利益超过实践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才可以接受照射实践。其次,防护与安全最优化:采用最有效的防护与安全措施,在照射的大小、受照的人数以及发生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合理的低水平,同时所受剂量不超过规定的约束值。最后,个人剂量限值:职业照射剂量连续5年内有效剂量<20mSv,16~18周岁实习人员每年<6mSv,事故情况下<50mSv,孕妇腹部表面剂量<2mSv,公众5年内有效照射剂量<1mSv。


针对从事放射介入学、核医学人员可能受照剂量相对较高的医护人员,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专家提出了几点防护建议:(1)熟练工作,减少放射受照时间;(2)保持工作场所清洁和个人卫生,减少或不受放射性核素的内污染;(3)正确佩戴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4)按规范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5)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做出放射工作适任性判断。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也是辐射防护管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环:机房门前应设有电离辐射标志和中文警告牌,机房外安装工作警示信号灯,划定辐射安全警戒线,所有机房的门锁均由操作室的开关进行控制,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佩戴个人剂量仪、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与考核,提高辐射环境保护自我防护意识,避免或减少放射性职业病的发生。


对于辐射事故引起的放射性损伤的诊断与治疗,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相关专家认为,首先要通过剂量重建,估算受照剂量,同时要进行健康检查,评估健康影响,而健康检查同时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目的不明确时,要么对健康体检的意义理解上出现偏差,认为通过放射体检可以将本身有的一些疾病判为放射性职业病,要么对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均不重视,这些都会给诊断结果带来麻烦。


(来源:《广东辐射防护》第1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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