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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2017年9月27日伊宁县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中粮XX糖业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中粮XX糖业有限公司存在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中企业法定代表人、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接触危害因素人数等发生变化后未及时进行变更申报的违法行为。
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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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2018年5月17日,坪山区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XX家私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其行为违反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8号)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坪山区安全监管局于2018年6月4日,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9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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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职业安全卫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