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56条,明确了监督抽查的组织、抽样、检验、异议处理、结果处理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办法》明确,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等有关要求,确定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工作的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抽样、检验工作,保证抽样、检验工作及其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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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审议通过了《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召回新规》),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依据《召回新规》当中对消费品的定义,包括家电在内的家庭日常生活中购买使用的消费品均受其制约。
《召回新规》中明确,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费品的安全负责,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这意味着此前讨论多年的“家电召回制度”将首次进入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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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以“打假”之名,通过恶意投诉而牟利的行为将从下月起受限。2020年1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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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为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保证认证活动的一致性和有效性,认监委对2014年4月23日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认监委2014年第11号公告)进行了修订。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自2020年1月1日起,认证机构对新申请有机产品认证企业及已获认证企业的认证活动均需依据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执行。
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新标准实施
为加强摩托车质量安全监管,认监委决定将强制性国家标准GB34660《道路车辆 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纳入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CNCA-C11-02)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认监委2014年第45号公告)中的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中增加GB34660《道路车辆 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对于新提出认证委托的摩托车(新定型车),应依据该标准获得认证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委托人可自愿申请提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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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发布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其中包括:
一、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
二、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由每本80元调整为60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由每本500元调整为200元。
新的收费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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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令
点击以下规章名称,可看全文
第22号 |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
第21号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第20号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
第19号 |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 |
第18号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 |
第17号 |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
第16号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
第15号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第14号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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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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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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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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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号 |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 |
第12号 |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 |
第11号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
第10号 |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
第9号 |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 |
第8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第7号 |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 |
第6号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
第5号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
第4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三部规章的决定 |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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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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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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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号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 |
第2号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第1号 |
联合令
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45号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联合令2019年第29号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