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医院都有放射科,
那么放射防护该怎么做呢?
放射防护的用品该如何配备?
受检者的防护该怎么做?
这些防护是不是有有效期?
……
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是医院所要关心的。
今天我们来给大家上上课!
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和陪护人员个人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配备基本要求:其中用于成年患者和陪护人员的防护用品,铅当量应不小于0.25mmPb,用于孕妇、婴幼儿和少年儿童的防护用品,铅当量应不小于0.5mmPb。阴囊、卵巢等性腺屏蔽器具应不小于1.0 mmpb。
尤其要重视开展介入诊疗活动的防护用品的配备,一般来说配备的铅眼镜或防护面镜应为0.3-0.4mmPb,铅帽顶部为0.15mmPb,铅帽周围为0.25mmPb,铅橡胶颈套应为0.3-0.35mmPb,铅防护服前身为0.25~0.3mmPb,后身为0.15mmPb。另外,还要根据介入设备的具体机型,配备铅屏风、铅悬挂屏、铅吊帘和床测防护屏(帘)等用品,铅当量为0.5~1.0mmPb。
对CT检查,应配备包裹式放射防护用品。另外,核医学科,药物制备、分装、注射和接触注射药物后患者的工作人员应配备铅衣、铅帽子铅颈套、铅眼镜和能使手指自由活动的铅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还应配备注射器防护套和防护箱、药物淋洗防护屏、注射防护屏以及存放放射性药物的铅罐,对于I,II类核医学场所,应配备药物分装的通风橱。
为保证放射防护用品安全有效,依据国家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管理要求以及《医用诊断X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GBZ176-2006)的规定,无论是生产单位还是使用单位,都应定期对放射防护用品进行检测。
对于使用中的放射防护用品,现有法规和标准无强制送检的要求,但为保证防护效果,要求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自行检查两次,防止因老化、断裂、磨损等造成的防护效果降低。自行检查可采用目视、透视或摄影等方法。当然,使用单位也可以有资质的单位对其防护效果进行检测。
按照《医用诊断X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CBZ176-2006)的规定,放射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年限为5年,经检查符合防护要求的可延长至6年。
来源:浙江省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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