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奎环罚字〔2019〕1号
潍坊市奎文区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潍奎环罚字〔2019〕1号
潍坊恒泰康复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MA3C 4LX45D
地址:奎文区四平路905号负一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永礼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11月22日,对你院进行了检查,发现你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院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使用射线装置,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
你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第五条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9年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潍奎环罚告字〔2019〕1号)告知你院陈述、申辩权,至2019年1月24日,你院未依法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你院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 一 款第 一项之规定,我局对你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壹万元人民币罚款。并责令你院限期3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院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请到奎文区鸢飞路1269号潍坊市奎文区环境监察大队领取)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户名:潍坊市奎文区财政局专项资金,账号:937004010002098898,银行地址:奎文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潍州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奎文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奎文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潍坊市奎文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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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潍坊市奎文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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