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同行
2019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我国第17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全国总工会决定联合开展主题为“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同行”的宣传周活动。
无论是几年前发生在国内的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还是去年底发生在韩国的三星集团向罹患职业病的工人致歉赔偿事件,都让我们看到职业病的严重危害和对社会的巨大影响。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次修正。您知道哪些危害因素可能导致职业病吗?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时又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关于职业健康的9个问题。
职业病防治9问9答
1
职业病危害有哪些?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在实际生产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往往不是单一存在,而是多种因素同时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作用,往往危害更大。
2
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是谁?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3
职业病有多少类?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职业病共包括10类132种,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
4
哪些是职业病的多发人群?
职业病多发人群主要集中在煤炭、冶金、有色金属、化工、林业、建材、机械加工行业作业人员,低温作业人员、医疗卫生人员和人民警察等。
5
怀疑自已得了职业病,
可否单方面申请职业病诊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所以,劳动者怀疑自已得了职业病,可自行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而无需用人单位配合。
6
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有无限制?
有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7
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哪些相关材料,用人单位不配合,怎么办?
在职业病诊断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材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有关的材料。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8
如果职业病诊断需要的资料搜集不到,是不是意味着劳动者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是。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9
若医疗机构作出劳动者不属于职业病的诊断,劳动者是否有救济途径?
有的。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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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成都卫生计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