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口腔医院被罚10万,又因为这事......
来源:本站时间:2019/4/1 18:11:57

2018年,重庆市共查处公共卫生监督、传染病防治监督、医疗卫生监督等领域违法案件7135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85件,其中给予警告4458件、罚款6139件,罚款金额1628.4万元,停业整顿1件,吊销许可证5件,移送司法机关21件。

根据《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案例评查标准》,通过集中评查,交叉评选的方法,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评选出以下具有代表性的2018年重庆市卫生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件。


典型案件

连锁口腔医院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

从事放射工作 被罚款10万


    2018年8月,沙坪坝区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庆拜博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门诊部开展X射线影像诊疗活动,从事放射工作的魏某、杜某某未经职业健康检查从事放射工作,且有逾期不整改的情节

  该门诊部被罚款10万元。




相关知识: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作修改)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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